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除字第182號聲請人 洪大木 即 乾源 氣體行代理人 林錦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一」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書記官謝國聖┌──────────────────────────────────────────────────────┐│附表一:102年度除字第18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宜家鋼構有限公│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02年4月30日│11,781元│AA0000000││││司 楊秋金 │延平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