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8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84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鄭有諒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天成 (即 黃秋慶 之繼承人)、 黃汶淇 (即黃秋慶之繼承人)、 黃鳳玉 (即黃秋慶之繼承人)、 黃鳳英 (即黃秋慶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謄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向所屬法院查詢債務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三、提出繼承系統表。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