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229號聲請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代理人 李春鋒 相對人 林妙貞
張國揚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三年度司拍字第二二九號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著有規定。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此為非訟事件法第48條所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所受理103年度司拍字第229號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為利害關係人,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聲請閱覽上開卷宗。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3年司執字第76906號分配期日通知影本為證,堪認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而為本院103年度司拍字第229號拍賣抵押物事件之利害關係人,故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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