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5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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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125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登記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58號原告金門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麟閣大樓管理顧問股
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鏡輝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 律師複代理人 李維剛 律師訴訟代理人 童子斌 律師
邱景睿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周淑萍 律師被告金門縣政府代表人 李沃士 (縣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 律師
參加人社團法人金門縣 林氏 宗親會代表人 林永壽
參加人 林允森
林吉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社團法人金門縣林氏宗親會、林允森、林吉炎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社團法人金門縣林氏宗親會(下稱「林氏宗親會」) 林加宗 等人,前於民國70年5月12日與 林策勳 (乳名林麟閣)協議,由林氏宗親林加宗等人負責出資,林策勳負責提供金門縣○○鎮○○里○段字第2946地號土地(經分割、合併,目前為金門縣○○鎮○○段101、102、103、104、105地號)之方式,興建麟閣大樓,並簽訂有「金門縣麟閣大樓合股契約」,嗣該建物興建完成後,因土地買賣,將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金門縣麟閣大樓」之名下,建物亦依法辦理第一次登記於「金門縣麟閣大樓」(座落金門縣○○鎮○○段103、104地號)之名下。嗣原告於98年4月21日以「金門縣麟閣大樓」為其前身為由,依金門縣土地地籍整理自治條例第3條「原以非法人團體辦理登記,申請更名」之規定,向金門縣地政局申請更名,該局據以核發99金登地字第8461、8462土地所有權狀,99金登建字第1393號建物所有權狀。嗣參加人林氏宗親會、林允森、林吉炎不服,提起訴願,經金門縣政府100年5月27日100年度府訴決字第002號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並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於2個月內辦理塗銷登記,並回復原「金門縣麟閣大樓」為所有權人之登記;於塗銷登記前,應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原告不服金門縣政府所為之訴願決定,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訴願決定撤銷,命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於
2個月內辦理塗銷登記,並回復土地更名後即「金門成股份有限公司」為所有權人之登記;於塗銷登記前,應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
三、查本件參加人林氏宗親會、林允森、林吉炎於訴願程序係以上開合股契約之合夥人身分提起訴願,並經訴願機關即被告撤銷原處分,並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於2個月內辦理塗銷登記,回復原「金門縣麟閣大樓」為所有權人之登記,於塗銷登記前,應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本院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林氏宗親會、林允森、林吉炎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闕銘富
法官林育如法官黃桂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書記官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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