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聲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泓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07年度執聲字第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泓志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定有明文。本院審核受刑人劉泓志如附表各罪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事實審判決確定,合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要件,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為正當,衡以受刑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犯罪間關連及侵害法益等面向,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就各罪宣告刑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施介元法官蔡憲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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