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13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1319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新北市大觀書社
法定代理人  林瀚東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天三 等(或其全體繼承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檢附被告趙天三、 趙添旺
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被告趙天三、趙添旺已死亡,應提出其繼承
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陳報本院,並變更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同時載明全體被告之姓
名、真正住居所,並依被告人數檢附起訴狀繕本)到院,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或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
名及住所或居所;並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
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
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趙天三、趙添旺之存歿不明,原告對趙天三、趙
添旺提起本件訴訟,於起訴狀僅記載「趙天三(或其全體繼
承人)」、「趙添旺(或其全體繼承人)」,被告不明確,
依上揭規定,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爰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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