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072號
原 告 康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秋英
訴訟代理人 彭國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創電機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58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