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66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6656號債權人 施義堂 債務人 陳秋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零陸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001│955元│民國101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002│1,115元│民國102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003│1,115元│民國103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004│1,115元│民國104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005│1,593元│民國105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006│1,593元│民國106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007│1,593元│民國107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008│1,592元│民國108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