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298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聲請對諱億企業有限公司蕭秀祝黃明輝林正宗 發支付命令,經林正宗依法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仟肆佰零貳萬陸仟壹佰伍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肆佰陸拾肆元,扣除前已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補繳新臺幣參拾玖萬捌仟玖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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