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237號原告 陳淑敏 被告 鄭明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參酌卷附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所載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參佰壹拾伍萬肆仟肆佰捌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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