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11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全友益企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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