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勞執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執字第11號抗告人新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韻涵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 蔡秉志 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本院110年度勞執字第1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3項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景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