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022號再審原告甲○○○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借款再審事件,對於民國95年9月15日本院95年度小上字第62號第2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9,98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柯彩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書記官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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