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127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淑欣 律師被上訴人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訴訟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5年11月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7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柯彩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書記官王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