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80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39〔選任辯護人周彥憑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4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參月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下同〕95年12月15日裁定將其收押;本院於96年3月5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恆寬
法官張江澤法官陳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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