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82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王瑞彰 被告 莊智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欠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950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4月15日以102年度補字第535號裁定命原告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2年4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書記官廖曉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