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8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80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觀星台北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岳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文忠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正確請求標的金額。(聲請狀前後記載不符)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8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80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觀星台北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岳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文忠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正確請求標的金額。(聲請狀前後記載不符)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