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8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8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80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敏達 住臺北市○○區○○街1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明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利息起算日(究係自到期日起算,抑或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算?)。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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