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81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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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8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8161號聲請人台灣永旺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正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維庭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內容與本票不符,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吳維庭」或「 吳耀庭 」?)。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