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002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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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00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00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胡晴茹 住新北市○○區○○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伍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零伍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二期當期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