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5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5068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戊○○
樓代理人丁○○上列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李淑珍 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李淑珍」抑或為「李淑珍即水晶靈化粧品名店」?並請提出水晶靈化粧品名店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債務人李淑珍、丙○○、乙○○、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