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聲請人 鄭宏凱 即 鄭宏恩 即鄭.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文件資料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0年5月14日發生寄存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雅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書記官詹書瑋附件:
㈠列表陳明聲請人、受扶養人名下「股票」、「基金」、「保
險」明細。並請陳明每月或每年是否有繳納「非屬強制保險」之保險費?金額若干?切勿隱匿。【如「無」者,須註明「無」】㈡請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所有往來金融機構帳戶存款(含銀
行名稱、帳號、自民國95年1月起迄聲請日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
㈢聲請人於聲請前兩年內有否就不動產或動產為有償行為(買
賣、互易、設定抵押權、典當等)、無償行為(贈與、繼承等),而生財產變動;倘於聲請前兩年內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請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相關資料(買賣契約);另釋明聲請人及其父母是否曾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若無,詳為說明於五年內是否因繼承而生財產變動。
㈣請聲請人釋明自97年起迄今所有任職單位、在職期間、所領
薪資若干?【所謂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並請提出相關證明(須載明工作項目、職稱、每月薪資)。
㈤據聲請人所提出之親屬系統表,對聲請人之父 鄭慶祥 負有扶
養義務之人尚有 鄭向妏 、 鄭公鴻 ,其現從事何職業?其每月收入狀況如何?現就其每月之家計及扶養費之分擔比例及方式為何?㈥請釋明聲請人之父鄭慶祥,其現從事何職業?是否有領取任
何政府福利金或補助?其每月收入狀況如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
㈦請釋明債務人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之原因為何?若更生通
過,債務人更生清償方案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