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53號原告 蔡明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存芳 間遷讓房屋及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含請求將門牌為嘉義縣○○鎮○○路○○○巷○號房屋交付予原告,卻未檢附主張為被告使用佔用於告系爭土地之房屋現值資料;且聲明判令被告給付今年(民國100年)起至土地歸還為止之地價稅,亦未陳明地價稅額為何,致本院難以核定遷讓房屋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5日內查報前開房屋之現值、地價稅額資料到院,以利本院核算該部訴訟標的價額進而依法課徵裁判費,如未查報,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逕行核定該部訴訟標的價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書記官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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