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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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85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偉吉
王偉名 王乃貞 王乃盈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大進 即 王秉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1日及106年8月23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85號第一審判決及補充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52,420元【計算式:5,325,420+27,000=5,352,420】,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1,096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書記官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