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87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豐補字第87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綸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
訴訟費用由被告綸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應認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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