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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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07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麗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建銘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玖萬零捌佰貳拾玖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書記官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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