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29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張智偉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徐千芊
徐千玉 徐宏瑋 鄭佳予 上四人法定代理人 鄭惠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收養人張智偉、被收養人徐千芊、徐千玉、徐宏瑋、鄭佳予及其生父 徐金龍 、生母鄭惠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提出三個月內最新之資料)。
三、收養人張智偉之職業、健康及財產證明(請提出三個月內最新之資料)。
四、被收養人之生父徐金龍之出養同意書。
五、請具狀敘明收養原因。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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