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201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憲鑑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二三號),被告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含封套)陸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補充更正:「如附表所示之DVD影音光碟(含封套)六片」;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本件被告甲○○所犯著作權法等罪,均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於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二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罪、同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委託不知情之泛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三一壓製、生產如附表所列影音著作物之DVD影音光碟商品,及輾轉出貨予不知情之新鶴鳴影視有限公司 李惠蓉黃水慶 經銷與優樂有限公司及其他零售商,為前開犯罪之間接正犯。被告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後持以販賣,其販賣之低度行為,應為使用相同商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另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0七九號判決意旨參照)。故被告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商品之行為、以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均屬被告基於販賣盜版光碟以營利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於客觀上反覆、延續性之行為,為集合犯,於刑法評價上,個別成立一罪。被告基於販賣盜版光碟以營利之目的,於同一時期所為重製並販賣盜版光碟之行為,同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二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罪、以及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七0三九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三五號判決意旨參照),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二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四八七九號判決意旨參照)。爰審酌被告素行,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所生之危害、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業取得告訴人佳鑫國際多媒體有限公司代表人 楊君儀 之宥恕,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之態度,暨檢察官之求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含封套)六片,係供犯本件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二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在卷,應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但書規定,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均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但書,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五十五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惠玲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商標法第81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附表┌───┬─────────┐│編號│影片名稱│├───┼─────────┤│一│夢幻三劍士│├───┼─────────┤│二│ 大雄 與雲之王國│├───┼─────────┤│三│大雄的天方夜譚│├───┼─────────┤│四│大雄與惑星之謎│├───┼─────────┤│五│大雄與迷宮之旅│├───┼─────────┤│六│大雄與翼之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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