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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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67號原告 吳明通 被告 莊福葵 被告 李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08年2月27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迄未補繳等情,有該裁定書、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為憑,堪可採認,依前引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書記官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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