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亡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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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忠股)關係人周曾錦秀
曾國榮新竹市○區○○○○○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徐俊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曾德土 (籍設:新竹市○區○○路○○○巷○○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