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67號原告 吳明通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福葵李淑惠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4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215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28,7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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