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破字第15號聲請人台灣橙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浩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據陳明破產財團之全部價值,亦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2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8頁)。聲請人逾期迄今尚未補正,亦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1-5
2頁),其聲請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