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侵附民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侵附民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侵附民字第24號原告代號0000000000號之女子被告 高文孝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被告甲○○應給付原告即代號0000000000號之女子新臺幣30萬元。
㈡陳述:主張事實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30994號起訴書所載,並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侵訴字第27號判決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紹省
法官林維斌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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