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720號上訴人 林廷峰 被上訴人 胡譯云
胡劉月梅 胡黃隊 胡釧英 胡峻誠 胡秩僑 胡桂華 張玉雲 胡睿鈞 胡逸嫻 胡耀夫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訴字第2720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拾柒萬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肆仟參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