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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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00號原告 高湘玲 訴訟代理人 黃惠民 被告 蕭奕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20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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