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68號上訴人洋明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元通 被上訴人金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桂鶯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建字第6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柒萬柒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零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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