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2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62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二八六號
上訴人 楊錫棟 選任辯護人 葉文博 律師上訴人 葉銀淇
楊正平 右上訴人等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五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五一二一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四五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楊錫棟、葉銀淇、楊正平因恐嚇取財案件,原審係依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六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羅一宇法官吳昭瑩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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