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破產和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破字第18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和解時,應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並附具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及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破產法第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和解,未據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履行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3日函請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函文已於民國97年3月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業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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