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8號原告 羅信義 被告 薛憲光 上列被告因民國一百零四年度基交簡字第四0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曾淑婷法官高偉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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