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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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6號聲請人 陳潔希 上列聲請人因與 張家維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94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固定有明文。惟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又上開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及第
284條之規定,聲請人應於聲請之日起3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其未釋明者,法院無庸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與張家維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94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下稱本案訴訟)分由 辜漢忠 法官(下稱承辦法官)審理,因原告之訴違反居住正義,伊依憲法第15條規定所享有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受保障,伊因深知司法權益之重要,亦不能接受未審先判,乃於民國108年6月
4日具狀告知承辦法官目前處境,需告假至同年8月中旬,現因原訂海外謀職計畫時間異動,需再延長告假至同年9月12日。惟承辦法官僅同意將原定同年6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為同年7月15日,此舉有失偏頗。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承辦法官迴避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請本案訴訟承辦法官迴避,並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承辦法官對於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何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有何在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事,已難認有據。況變更期日,除別有規定外,屬於審判長之職權,當事人無變更之聲請權,其為此聲請者,審判長如認為無重大理由,不予容納,自無庸為駁回之裁定。是聲請人所主張承辦法官未依其聲請變更期日之事實,縱然屬實,亦屬承辦法官指揮訴訟之職權行使,難謂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承辦法官迴避,為無理由,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至聲請人雖指定「富陽四季社區大樓管理中心」為送達代收人,惟因該管理中心無訴訟能力,不具送達代收人之資格,自不生指定送達代收人之效力,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蕭錫証
法官黃筠雅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劉翊婷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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