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19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雅蘭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雅蘭因懷疑告訴人即逢甲大學環境工程與科學學系助理 簡如珮 ,與該學系副教授即被告之配偶陳建隆外遇,竟未經查證,即基於公然侮辱及意圖散布於眾之誹謗犯意,於民國106年11月3日某時,在不詳處所,意圖散布於眾,透過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後,登入其所使用之臉書帳號「WestlandLandWest」,在不特定多數均得瀏覽之頁面,張貼告訴人之照片,並在告訴人之照片上註明「照片就是騙人的本人比這個醜100倍啦」,且發表「00-00000000轉5286姓簡,真的欺人太甚了!!她身上抹的香水味很臭,我跟阿弟在家都常常聞到她叫某人在105年3月就把我的家裡東西丟包了這兩張照片是同一個人耶!!左右兩張像嗎?幾十萬都給這個女人花掉了,但是我在家做牛做馬生病沒有醫藥費苛薄家用一萬八也不給我猜猜這是誰呀?就是常常到我家裡來啊,把我的刻薄家用18000吃掉的人啊,就是這兩三年來代替我出國旅行,全台灣各處去玩,去餐廳裡面吃香喝辣的人呀,去年農曆春節也跟他出國去玩,今年7月也跟他去大陸 印光 祖師的故居尋根之旅吧!!兩人護照證據確鑿。」等語句,指謫、傳述告訴人不當介入他人婚姻之不實資訊,供不特定人均可閱覽上開照片及留言,足以貶損告訴人人格尊嚴、名譽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被告與告訴人已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之108年3月11日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與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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