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2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2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鐵先
陳美華
一、債務人陳鐵先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貳仟柒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相對人陳鐵先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由相對人陳美華應給付之。
二、債務人陳鐵先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貳拾玖萬玖仟參佰零玖元,按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