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32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23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易字第232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丹股曾姿綺被告方豐明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1
0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方豐明因不滿 許林嬌 與其母 方林佰花 屢生爭執,甚至出手毆打方林佰花,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0年5月31日中午12時30分許,前往許林嬌位於桃園縣八德市○○路○○○巷○○號住處,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形下,公然以「破麻」、「妳沒一邊的奶,妳讓人不能幹」等語辱罵許林嬌,足以貶低許林嬌之名譽。因認被告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許林嬌於本院審理中,當庭聲請撤回本件告訴,有本院100年11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刑事刑事庭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