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450號

原告 丘淑梅

送達代收人 陳奕安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之0

被告 謝郁鴻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李偉銓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黃宥翔林志岳 尚待通緝,待到案審結後另行移送)。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都韻荃

法官王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書記官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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