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輔宣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輔宣字第38號聲請人 梁阿萬 相對人 梁林梅英 關係人 梁鴻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輔助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第二項關於梁阿萬生日「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家事庭法官蘇昭蓉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書記官紀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