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小字第39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嘉小字第39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經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捌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尹玉琪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