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5年度港小字第1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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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5年度港小字第11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乙○○
莊振發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4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陸仟
陸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及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六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法官許佩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