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小字第849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重小字第84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即 樸谷恩巴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5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
捌仟叁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5 年4月2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院書記官杜佳雯
中華 民  國 95 年4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