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15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甲○○
室1樓被告聚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被告己○○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8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8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