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宋志衡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同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曾正耀法官蔡和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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